税金计提未缴纳能否税前扣除?

2024-05-10 03:32

1. 税金计提未缴纳能否税前扣除?

国税局认为,企业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如果未支付,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收付实现制,根本就没有权责发生制可言。国税局把“发生”理解为缴纳或支付显然是与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精神相违背的。
我企业认为,费用“发生”应当是指企业已经耗费或按照规定产生了现时义务。但实际发生并非意味着费用已经支付,企业有可能已经支付,也有可能尚未支付。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已计提未缴纳的税金属于未实际发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将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金在以后年度缴入国库的,其扣除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税金计提未缴纳能否税前扣除?

2. 计提未交的基金或资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支出,除了明确规定计提可以扣除外,应该遵循实际发生原则。比如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提取的水利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如果属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而未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企业应能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比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提取的防污治污专项资金。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3. 计提未交的基金或资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支出,除了明确规定计提可以扣除外,应该遵循实际发生原则。比如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提取的水利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如果属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而未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企业应能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比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提取的防污治污专项资金。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计提未交的基金或资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