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什么要支付对价

2024-05-09 19:34

1.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什么要支付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原来是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场上他的股票股价高低与他没有关系。
股改
后,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场带来的高价,因此,为了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
支付对价
。另一个原因,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也应该支付对价。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什么要支付对价

2.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3. 什么是股权分置流通权

财政部日前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无论是权证方式还是非权证方式,非流通股股东都需要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全新的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的价值。
由于《暂行规定》是将“股权分置流通权”视为资产类科目而非损益类科目,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对价,均作为资本性支出而非收益性支出,不会对非流通股股东当期的业绩造成影响。
由于《暂行规定》中指出“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即使今后上市公司股票市价下跌,非流通股股东也不需要对取得的流通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也不会对业绩造成影响。

什么是股权分置流通权

4. 简述股权分置改革的来龙去脉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5. 国有股减持、股权分置改革以及全流通的内在逻辑关系(目标与措施)

 国有股减持、股权分置改革以及全流通的内在逻辑关系(目标与措施)  国有股减持"指通过证券市场将国有股份变现,从而国有资本从相关企业中退出的行为;"全流通"的含义则是使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起来,使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上市交易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让全部的股份都可以流通。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提到的"利益平衡"才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含义,而对于股份间的利益平衡,其最简要的表述,就是要实现同股同权.所以,从真正意义上讲,股权分置改革,除了要解决全流通问题外,还应建立起确保上述各项产权权利能在不同股东间平等实现的机制,才算真正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
  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股权分置改革是一回事吗  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的状况却由来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么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什么要改革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  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
  股权分置改革与全流通的关系  2205年4月中国股市开始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 *** 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通过提供股改对价给二级市场持有者后获得二级市场流通权。  股改完成后原来不能流通的股份在锁定一定期限后可以获准流通,股票也就称为全流通。  现在还行的股票不存在这种情况,在上市锁定期满后就可以流通了。
  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  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并不能拯救股市,真正能拯救股市的方法应为:建立有效的机制防止新股上市时,使用虚假业绩+虚假业绩上的高市盈率发行定价机制.在此基础上还的要防止一级市场上的恶庄通过100~500%的涨幅倒手给不知情的、喜欢炒新的家伙.这才是治本的解决之道,我们现在面临的困难都是由这个根本原因引发的。以前新股上市的一刻基本上将未来10年的投资机会都透支了,等待二级市场接手者的永远都只有价值回归的慢长熊路......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有什么区别?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全流通问题.国有股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股份,股权分置改革为国有股减持创造了减持的条件(全流通后大股东才有资格减持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是什么?与国有股减持有什么关系?(拜托通俗易懂点)  没关系
  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的利与弊??  你就不能简单的说吗
  05年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减持,实现全流通后为什么还走出06\07\08年的大牛市  改革中非流通股东支付了对价 一般为10:3 市场自然估值下降了30% 牛市来自于人民币升值 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增长 相比存款资金流入股市 非流通股减持比例小的多
  [股权分置改革]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与市盈率  发达的证券市场都是同股同权,我国由于股权流动性不同,所以价格也不同。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时,非流通股股东都要送额外的股票给流通股股东,作为自己股票可以流通的代价。
  2006年以来的牛市与我国上市公司妥善处理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持减”有关,什么叫股权分置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 *** 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国有股减持、股权分置改革以及全流通的内在逻辑关系(目标与措施)

6. 流通股股东的股改应保障流通股股东七项权利

1.知情权知情权是流通股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目前流通股东的知情权大多通过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披露而获得。《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中没有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在随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和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重点要求披露的内容及后续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当然从内容看还不完整,对披露的时间、程序等要求还不明确,特别是信息披露中由谁承担相应、具体的法律责任不够规范。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流通股股东作出相关安排,并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及公告。应严格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股东分置改革方案及进展等情况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完全有及时披露的义务。2.分红权流通股股东投资公司是为了获取回报,当然应该享有公司股利分红的权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股东分红的预期实现必然产生影响,直接关系到广大股东的投资回报。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当对流通股股东可以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因股权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影响作出承诺保证。3.表决权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来实现的,因此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作出相关安排,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参加股东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独立董事也应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作为股东拥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按照《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请求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这一事关广大流通股股东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当对方案的产生和通过有异议,流通股股东在符合股权比例的限制下,必要时可以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监督、建议、质询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事关每个流通股股东自身利益的股权分置改革,公众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的改革方案提出建议或质询。特别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所提出的质询和建议,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根据规定都应作出答复和说明。6.股权持有与处置权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双方股东对原有合同约定的修改,是两者间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合同最基本的内涵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它的合意性,对于股改方案,如果有部分流通股股东不接受,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无条件接受,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应该明确流通股股东没有无条件接受决议的义务。对于该部分异议或反对股改的股东怎样保护它们的权益呢?应该赋予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即请求提出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权利。在普通法系国家,在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理期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制度,对不同意重组方案的股东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并予以注销。目前看,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而使得原有股东的期待利益可能落空,明确规定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以切实保障广大中小投资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7.寻求司法保护权传统的《公司法》规定了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侵害时,对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有权依法追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股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立法对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流通股股东可以请求行使司法救济保护权。(1)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的信息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欺诈行为而造成自身损失的,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2)对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股改方案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对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权分置方案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而无法协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对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方案中履行的承诺,事后逃避其承担义务责任的,对这一违约行为如果造成流通股股东损失,具有索赔的权利。(5)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赋予的其他权利在经邦看来,股东分置改革与流通股股东权利保护两者之间和谐发展是股改永恒的主题。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在法律主体上与流通股股东是平等的,彼此都要给予适当的尊重。正如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改方案更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公众投资者的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和形成双赢的局面。

7. 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因,内容,意义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原因:专家认为,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股市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股权分置不对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不对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权利的不对等,集中表现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不对等、不平等;二是承担义务的不对等,即不同股东(股票持有者的简称)承担的为企业发展筹措所需资金的义务和承债的义务不对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东获得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对等、不平等。股权分置使产权关系无法理顺、企业结构治理根本无法进行和有效,企业管理决策更无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独裁和内部人控制在所难免,甚至成为对外开放、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股市问题,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
  中国的股票市场的历史很短,只有十几年。当初发行股票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但伟大的领导人邓小平就说了要走中国特色的路,那么怎么解决股权的问题呢?如果把国家的工厂变成股票去发行,万一外国人进来把股票全买了,不是工厂就变成外国人的了吗?国家的支柱产业就变为外国人的了,那么问题就严重了,那么我们想个办法去解决,就是工厂70%的是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只发行30%的流通股,(比例大至是这样的)那么就算外国人买了全部的流通股,也只有30%,不可能掌握整个公司吧,那么非流通股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公司有7000万的资产,那么公司非流通股就划分为 7000万股,每股1元,那么公司总资产就是7000万,那么接下来,公司发行3000万的流通股,每股发行价5元,募集1.5亿的资金用于生产,那么公司的规模是多少??7000+3000*5=2.2亿,那么总股本是多少?7000+3000=1亿,那么这3000万股是市场可以流通的,其余的都是国家手里,不能流通,而国外的资本市场,都是全流通的,老板可以随时卖掉自己的公司,这是很正常的。
  股权分置改革的含义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内地沪深两个交易所2.45万亿元市值中,现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亿元,国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达1.62万亿元。如果国有股等获得了流通权,沪深两个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两倍,市场只可能向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获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几倍、十几倍的溢价购得,那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中所蒙受的损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因,内容,意义

8. 全流通股票有哪些?股权分置改革只是针对国有股解禁么?

1.现在基本上都是全流通的 
2.股权分置改革包括所有存在不可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情况的上市公司
3.现在上市的没有非全流通之说了,都是全流通的,只是有些股份是有限售期的,比如控股股东、高管所持有的;换手就是以可流通的2000万股为基数算的,按你说的控股股东持有还是51%,可交易的只是2000万股,当控股股东的股份到解禁期可以流通的时候,可以选择坚持或者继续持有保持控股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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