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押要有哪些

2024-05-10 01:49

1. 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押要有哪些

(一)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民法典中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有关质押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权利质权范围如下: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有哪些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
(二)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
(三)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
(四)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遗失物和盗赃物。

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押要有哪些

2. 根据规定质权的取得需要登记吗

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说简单点,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比如,我们常见的押证押车贷款就属于质押贷款,而押证不押车贷款就属于抵押贷款。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 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有什么效力

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或者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有什么效力

4. 抵押权登记与质权谁先实现

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登记时间在前的优先清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一、什么是抵押权登记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 质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质权的生效可以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或者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质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6. 质权中关于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质押权成立的区分

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也是不同的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淆。
1、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定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原因应当与结果相分离;
2、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重在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设定则重在增强公信效力,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完成设质。
3、物权法显然是有意将质权设立与质押合同生效区分开来。
该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质权设立的时间,即“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实践中,非上市股权质押有可能已“记载于股东名册”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而未“记载于股东名册”。
前者导致质权未能设立,从而使质权人无法以优先受偿权对抗第三人;后者则可能导致质押合同存在效力缺陷,致使质权设立的基础存在重大瑕疵。

扩展资料:
汤头法庭公开宣判一起质权不成立案件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据此,当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后质押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质权的设立还须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
本案中,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均与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质权人必须实际占有质押财产,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管理质押财产。
本案中,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后,虽在形式上签订了质押监管协议,但监管地点在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院内仓库,庭审时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未提供监管公司实际履行监管义务的证据。
结合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向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出质本案争议的脱水姜片、先后向两家银行委托的监管公司出租其本公司仓库的情况,可以确认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实际占有管理质押物,公司仓库仍由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两家银行委托的监管公司并未实际监管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质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之规定,银行负有对质物权属的严格审查义务。
本案中,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与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及《质押物清单》时均未对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质的质物权属进行严格核实,其对质物的权属审查停留在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承诺的书面层面,不免流于形式而使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属审查目的失去意义。
而作为长期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事主体,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以其无权处分的95.982吨脱水姜片向其进行质押时,理应审慎审查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交付的质押物的权属来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均未对上述脱水姜片权属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动产质权以出质人移转质物的占有为设立和生效要件,其具有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质物上设立两个质权。
本案中,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将涉案的95.982吨脱水姜片先后出质给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同时设立了两个质权,事后两位第三人均没有提出异议,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质权成立要件。
综上所述,原告毛利军有权取回其储存在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的95.982吨脱水姜片,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无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95.982吨脱水姜片的质权。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汤头法庭公开宣判一起质权不成立案件 

7.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A) 质押合同成立时 (B) 质押合同登记时 (C)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D) 质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有效。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A) 质押合同成立时 (B) 质押合同登记时 (C)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D) 质

8. 质权有哪些效力,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几种类型

一、质权有哪些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二)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几种类型
(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五)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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