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上如何查看生育津贴明细

2024-05-09 09:23

1. 上海网上如何查看生育津贴明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查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摘要】
上海网上如何查看生育津贴明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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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查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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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上如何查看生育津贴明细

2. 上海如何查询生育险

申领条件:首先,生育或流产之前你的夫人得在上海缴纳城保五险,并且当月处于缴费状态;其次,生育或流产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比如第二胎得有准生证明;第三,姓名不一致,可以提供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二者为同一人;也可以不提供独生子女证,改成: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办理机构:到各区县社保中心申领,所需材料有: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应提供《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对于男方为军人的,应提供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⑤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应提供其账户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上海生育保险怎么查询?

上海居民携带身份证以及相关材料到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查询,也可以在12333社保查询网站上查询相关信息。
从2016年1月1日起,上海市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一、领取生育保险的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领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3、【生育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银行账户】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
5、【其他】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生育保险怎么查询?

4. 上海生育保险在哪里查询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领取手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上海生育金领取


上海生育金领取

6. 生育金明细哪里查询

法律分析:可以去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也可以拨打“12333”进行查询,或者登陆所在城市社保业务网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7. 上海生育金怎么算


上海生育金怎么算

8. 上海生育金怎么领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部分城市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代为报销。具体报销流程依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法
一、申请人提供资料:
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