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单质押需要登记吗

2024-05-10 02:29

1. 银行存单质押需要登记吗

法律分析:存单质押需要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银行存单质押需要登记吗

2. 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又存在哪些问题

存单质押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1、存单质押,即发法律规定的权利质押。
2、在存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
一、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和监外财产质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二、存单质押贷款能否有优先偿还权
存单质押贷款有优先偿还权。接受虚假存单的当事人可以以存单为由起诉质押机构,要求优先偿还存单。
到期未还款的后果:如果存单质押贷款到期,贷款机构将直接从存款中扣除,并记录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导致信用调查不良。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有两个负面影响。影响借款人未来的贷款;影响借款人的信用活动。
三、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3. 存单质押登记手续

一、存单质押贷款种类从贷款群体能分为两种,一是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下文着重介绍的是个人存单质押。
二、贷款额度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银监会同时指出,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三、贷款期限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不能多于一年,并且不能超过存单的到期日。若借款人用多张存单办理质押贷款,银行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四、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个人存单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五、申请资料
(一)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二)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银行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
(四)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六、存单质押手续办理流程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须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二)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
(四)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五)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贷款发放贷款到期后,可用现金或在银行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八、贷款展期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存单的到期日。这是对存单质押登记手续的回答。

存单质押登记手续

4. 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

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一、存单质押风险
(一)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7月3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
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二)民事借贷中的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被广泛用于自然人之间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的担保,在法律上与票据、证券等质押并称为“权利质押”。此类质押风险的通常表现:
1、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即系伪造、变造、虚开,或是虽为真实存单,但未能实际交付于债权人,致质押行为无效;
2、借款人虽将无瑕疵的存单交付给出借人,但存单所有人于还款前违反诚信原则及相互间的合同约定,到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单款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存单做质押时,应当通知银行、储蓄机构。
然而,根据我国1993年3月1日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2
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2003
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
款也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另有规定是指法院、税务局、海关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基于此,银行不会因出借人或者存单所有人的请求而冻结存单所载款项。这对于以存单做质押的债权人而言,无疑是致命的风险,因此,实务中以存单做质押又擅自挂失提款的此类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的大量出现使债权人对存单质押顾虑重重,实际上极大削弱了存单的担保功能,也不利于盘活资产、物尽其用,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设亦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5. 存单质押需要登记吗又存在哪些问题

存单质押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1、存单本身瑕疵及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或核押。由于存单本身的性质,其兑付方式与丧失补救措施具有不同于票据及其他权利凭证的特性,因此,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或核押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2、存单质押合同中未能约定逾期处置条款的风险。质权人虽占有质物,但不能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行使质权,而应首先向出质人主张权利,协议以质物折价,如协议不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质权的实现问题。
3、涉嫌洗钱等犯罪的非法存款引发的风险。如果质押的存款属于洗钱犯罪,会被依法没收,贷款银行的利益将受到巨大损失。
一、怎么理解存单质押担保是怎样的
存单质押担保是当事人以其大额存单作为贷款人担保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份;
3、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
4、其他可以依法质押的权利,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二、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质押担保注意事项:
(一)质押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二)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主要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类型、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范围、质押转让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质押实现费;
(四)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损失或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有三种:折价、拍卖或变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存单质押需要登记吗又存在哪些问题

6. 银行存单质押需要登记吗

存单质押需要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一、抵押是否属于一般债权?没登记抵押是否应当优先抵押
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并且法律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登记不是质押权设立的必须要件,因此即使未登记的质押也优先于一般债权。
二、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三、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当事人在设立质权时,需要书面订立质押合同。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主债权的种类以及数量;
2、债务履行的期限,需要写明开始和结束时间;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
4、担保的相关内容;
5、质押财产应当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质押合同是对债务履行的重大保证,在债务未被履行时,质押的财产可以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7. 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又存在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问题:1、存单质押,即《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质押。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3、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又存在哪些问题

8. 存单质押需要登记吗又存在哪些问题

存单质押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1、存单本身瑕疵及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或核押。由于存单本身的性质,其兑付方式与丧失补救措施具有不同于票据及其他权利凭证的特性,因此,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或核押而使质押流于虚空。2、存单质押合同中未能约定逾期处置条款的风险。质权人虽占有质物,但不能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行使质权,而应首先向出质人主张权利,协议以质物折价,如协议不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质权的实现问题。3、涉嫌洗钱等犯罪的非法存款引发的风险。如果质押的存款属于洗钱犯罪,会被依法没收,贷款银行的利益将受到巨大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