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船舶碰撞责任认定

2024-05-20 07:29

1. 发生船舶碰撞责任认定

发生船舶碰撞都有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先由船舶所在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船舶碰撞责任认定

2.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包括哪些责任形态

您好结合法条和判例的总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2.《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3.《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4.《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条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负有责任,船舶被光船租赁且依法登记的除外。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
船舶所有人是指依法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船舶没有依法登记的,指实际占有船舶的人。
法信 · 相关案例
1.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碰撞双方在航行中均存在违反安全规则的情形的,即互有过失的,应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3年第3期
2.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吴来洪诉海南中海鸿兴盛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因此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09)广海法初字第317号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碰撞船舶互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长江轮船公司、安徽省皖江轮船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1.多艘船舶碰撞的事故中,各船在航行和避碰过程中均存在航行和避让不当的行为,应当根据避碰规则的规定,确定导致碰撞紧迫局面的根本诱因,并以此认定造成碰撞的主次责任。2.碰撞船舶互有过失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船舶所有人对请求其承担责任的有关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张限制赔偿责任,但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号:(2001)民四提字第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信 · 专家观点
1.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该款吸收的是《1910年碰撞公约》确立的依过失比例承担责任的原则。在该公约之前,英国和美国等主要海运国家主要采用的是“平分过失”原则,即只要碰撞的双方均有过失,则不论双方的过失程度,一律按各方50%的比例承担责任。这种原则对过失比例小的船舶是不公平的。上述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碰撞,又称为责任难定的碰撞,此种碰撞与原因不明的碰撞的区分是:原因不明的碰撞无法确定导致碰撞的原因,包括是否有过失也不能确定,因而在处理上视同不可抗力的碰撞,产生的损害由受损方自负。而责任难定的碰撞则已确定了有过失的存在,只是不能判定过失的程度,于是依法由过失方平均分担责任。
(摘自《海商法学》,张丽英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出版)
2.相碰船舶均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extent of faults),是指相碰船舶中每船的过失对于碰撞以及损害的发生所产生的作用程度。过失程度的比例,是指相碰船舶之间各船的过失对于碰撞的发生所产生的作用程度的大小。确定相碰船舶过失程度的比例,是基于对每一船舶过失程度的确定。关于船舶过失程度的确定,详见后述。
实践中,相碰船舶过失程度的比例的最小单位为5%。过失程度的比例大于或者等于55%,表明该船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承担次要责任。
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适用于碰撞造成的相碰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以及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其中,相碰船舶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是指不包括在船舶价值之中的其他财产,如定期租船或者光船租赁情况下船上属于船舶承租人所有的燃料。该其他财产既可以是本船所有人的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产。
(摘自《海事法》,胡正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3.有过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有过失船舶碰撞是指由于当事船的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按照“过失责任”规则,这类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具体到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和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中,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各有不同。
1.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是指由于一方当事船的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8条)。例如,在航船舶与锚泊船舶发生碰撞,如果不能证明锚泊船舶有过失的,就应当认定在航船舶单方过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是指因各方当事船的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对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各国海商法和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一般规定按照各方的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各方的过失相当或不能确定各方过失比例的,应平均分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以同样的精神处理互有过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9条第1款)。在此,各船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碰撞造成的船舶损害、船上货物损失和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等。
如果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了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中互有过失的各船对因此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按份债务责任,即按照各方在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比例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对因此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互有过失的各船则应当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即均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于全部人身伤亡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
(摘自《海商法》,贾林青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
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于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连带赔偿责任适用于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其目的是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关于第三人的范围,根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规定》第5条,相碰船舶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因此,相碰船舶的船员、旅客和其他人均属于第三人。并且,即使该船员、旅客或者其他人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因而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其遭受人身伤亡时,也作为第三人。这种解释不符合民法中第三人的含义,但有助于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船舶碰撞造成相碰船舶之外海上或者陆上其他人的人身伤亡时,此种人也是第三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对于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受害人可以向相碰的任一船舶索赔全部损失,而不考虑该轮过失程度的比例,或者要求所有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被索赔的船舶实际赔付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其过失程度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船舶按照其过失程度的比例追偿。
(摘自《海事法》,胡正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5.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碰撞船舶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这里的船舶经营人是指依法对船舶享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均可视为船舶经营人。对于船舶管理人,是指受船公司委托对船舶的技术状况、安全监督、船员调配与管理等负有责任的人。
(摘自《海商法理论与实务》,张念宏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3. 船舶碰撞桥梁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分析: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船舶碰撞桥梁事故责任认定

4. 船舶碰撞损失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在水上接触而发生的损害事故。海商法所指船舶碰撞,为航海船之间的碰撞。航海船与内水船的碰撞,类推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构成船舶碰撞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碰撞事实。碰撞只限于船舶与船舶的接触,不问接触水域为海上或内水,也不问其在航行中或停泊中接触。船舶与栈桥、码头、浮标等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船舶虽没实际接触,但因相互接近而发生损害称为间接碰撞。如小型船因大型船造成的波浪而受损害。对于间接碰撞,准用海商法之规定。
(2)要有损害事实。船舶因相互接触发生损害时才能以船舶碰撞论处。
(3)碰撞与损害要有因果关系。
(4)碰撞系船员过失行为所致。双方均无过失,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碰撞,或不能证明碰撞是一方或双方过失行为所致,损害由受害方自负。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便在当事人间发生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关系。过失船舶的船东,对被害船舶及旅客,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若过失在船员,船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过失船员求偿。若船东、船员均有过失,则承担连带责任。若碰撞是由于引水员过失造成,船东也得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引水员和派出单位不负赔偿责任。过失船舶的船东对本船货物及旅客的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此项损失由运输人承担,若船东本身就是运输人,则由船东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因双方过失碰撞造成损害时,如能判定过失轻重,据此分担损害,否则平均负担。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过失船舶致第三者损害的,各过失船船东对第三者负连带负责,其内部仍按过失轻重分排责任。船舶碰撞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的损害、所载货物损害,以及船上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一、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
我国现有两个专门处理涉外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正式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海事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5.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

6. 船舶相撞亊故责任如何划分

在船舶碰撞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当事人往往考虑本身利益,总是强调客观,推卸责任,不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何做到客观地准确无误地查明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责任者,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明事故责任,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具有判明责任的重要性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简称“规则”)是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海事法规,是一个预防和避免海上船舶碰撞的国际性公约,给判明海上的碰撞事故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保证安全航行最基本的一个规则,船长、驾驶员和所有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应严格遵守,烙尽职责。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与民法中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第一,过失;第二,碰撞事实;第三,损害的事实;第四,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假如船舶间发生了碰撞,受害方首先要证明对一方有过失,如果原告方只能证明自己有损害,却不能证明被告有过失,或者虽然证明被告有过失,但却没有发生碰撞,或者没有损害,或者过失并不是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仍不能成立。只有上述4 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生船舶损害赔偿问题。
 
  .正确理解和运用“背离"
 
  《规则》规定:“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款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定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背离规则是作为遵守规则的补充。紧迫危险是用于阐明和规定背离《规则》的时机和条件既有必要避免紧迫危险时危险时危险时才能有意地背离。从采取行动时间上看,背离《规则》的行动,最早应该在紧迫危险出现之前,这就要求双方驾驶人员应注意到,当存在着航行碰撞的危险和特殊情况,为了避免可能会发生的紧迫危险,船舶的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背离《规则》的规定,而采取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措施。应注意到“背离”是以取得避碰效果为条件的。
 
  根据规则的规定,有意地背离规则仅在一种情况下是正当的,那就是为了避免紧迫危险而背离规则是必要的,证明背离规则条款是正当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典型判例可分为四类:① 处于极端情况;② 其他情况使得遵守避碰规则的一般规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③ 因为第三船或更多的船出现致使规则的一般条文必须改变;④ 两船的一船提议背离规则而另一船表示同意。
 
  船舶碰撞过失责任的划分
 
  船舶发生了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规则》 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船舶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碰撞从责任方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受损一方的全部损失应由过失一方的船舶负责。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统一的。例如,船舶在港内航行碰撞了停靠在码头旁或系泊于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航行的船舶负责赔偿。
 
  2.如果船舶所发生碰撞事故,双方都有过失时,双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摊。如果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时,双方的损失由双方平均负责。对于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成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无过失碰撞的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




另外在海上法中有许多解读 具体差不多就是  国际海商法和美国的还是不同!

7. 发生船舶碰撞都有责任要怎么赔

在实际中,要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首先要先确定是否构成船舶碰撞。在我国,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如下:
1、发生碰撞的双方都是船舶。这里就需要排除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要排除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要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必须是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还要造成损害结果。
确定是船舶碰撞,那么接下来就要按照船舶碰撞确定责任分担。这里还要区分在双方都没过失、共有过失、单方过失等原因引起的碰撞下,具体的赔偿责任如下:
1、没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就由各方自己承担。
2、都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都是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要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单方过失的船舶碰撞。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需要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需要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是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但不知道是谁的过失的,也就是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那么双方的损失就由双方平均负责。
一、船舶发生碰撞由谁处理
船舶发生碰撞的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发生船舶碰撞都有责任要怎么赔

8. 发生船舶碰撞都有责任要怎么赔?

在实际中,要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首先要先确定是否构成船舶碰撞。在我国,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如下:
1、发生碰撞的双方都是船舶。这里就需要排除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要排除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要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必须是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还要造成损害结果。
确定是船舶碰撞,那么接下来就要按照船舶碰撞确定责任分担。这里还要区分在双方都没过失、共有过失、单方过失等原因引起的碰撞下,具体的赔偿责任如下:
1、没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就由各方自己承担。
2、都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都是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要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单方过失的船舶碰撞。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需要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需要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是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但不知道是谁的过失的,也就是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那么双方的损失就由双方平均负责。
事实上,靠海运输的船舶一般价值高,运输的货物可能也会很多,因此要是发生船舶碰撞了,那么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会很大,因此建议在确定赔偿责任的时候,最好找个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一、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